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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纳米体育

发布时间:2023-07-20 15:51:13人气:

  纳米体育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为抓手,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着力查办重点领域违法行为,重拳出击,严惩重处,强化曝光,有效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2022年4月24日,接群众举报,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防疫物资仓库进行检查,发现了该单位从某医疗器械经营公司购进的标示宇安(河南)控股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注册证编号:豫械注准、生产批号:B21081803、生产日期:2021年08月18日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共10020套,其外包装箱标签上标示“灭菌批号:B210819”,外包装箱无防伪标贴。经宇安(河南)控股有限公司现场协查鉴定:上述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假冒标示公司厂名厂址的产品。某医疗器械经营公司销售假冒宇安(河南)控股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共计10020套,销售金额共计487974元。李某某、杨某经营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纳米体育、销售伪劣产品罪及《涉嫌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移送标准指南》第四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该案已移送至菏泽市公安局调查处理。制售假冒伪劣防疫物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并严重侵犯人民群众尤其是一线参与医护和防疫人员的健康安全,严重影响防疫工作正常开展,危害极大,必须依法从严惩治。只有让那些制售假冒伪劣防疫物资的不法商人付出比收益更加高昂的代价,加大其违法成本,才能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更好地保护公共卫生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022年1月17日,我局接到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不合格线索移交处理通知书称,牡丹区杨某销售两种静态塑胶玩具/起泡胶和超轻粘土,经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产品质量不合格。牡丹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杨某销售门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被抽检的不合格涉案静态塑胶玩具(起泡胶和超轻粘土)两种涉案产品。

  经查,当事人杨某被抽检的两种不合格产品是临沂市七彩花文化有限公司生产的泥小虫牌起泡胶和临沂市格格家文具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超轻粘土产品,均标注有CCC认证标志,两户企业均未持有相关产品证书,由于起泡胶和超轻粘土产品均无独立额外功能的塑料和金属部件,不在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范围内,因此不需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标注CCC认证标志。当事人杨某购进泥小虫牌起泡胶120个,货值金额360元,违法所得246元;购进超轻粘土168包,货值金额672元,违法所得202元。合计货值金额共1032元,违法所得448元。当事人涉嫌销售伪造冒用3C认证标注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952元,没收违法所得448元的行政处罚。通过本案件冒用3C认证儿童玩具的查处,使儿童家长更加掌握儿童玩具安全标识方法,对儿童玩具3C认证更多了解,更加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举报,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菏泽某医疗美容门诊部进行检查发现,用于双眼皮缝合手术的不可吸收缝合线未经注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医疗器械、罚款2.8万元的行政处罚。伴随着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医疗美容行业迅速发展,医疗美容机构使用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无视群众就医安全,可能威胁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提升公众对安全用械的认知,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

  根据山东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一案线索,发现山东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接受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委托,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2月8日内,将菏泽某培训中心项目电梯维修保养业务,转包给山东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维修保养。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转包维护保养业务案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电梯已成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工具,随着电梯数量增加,电梯维保单位的业务量也与日俱增,有时候业务干不完,就委托给其他有资质的维保单位开展维护保养。电梯维保业务转包的行为,容易引发电梯维保主体责任不明、维保质量把控不严等问题,甚至可能会因维保不规范不到位导致电梯发生严重安全问题等情况。该案的查处,警示电梯维保单位必须认真遵守法律规定,履行法定责任,确保电梯安全运行,杜绝电梯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

  根据有关线日,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菏泽某培训中心4号楼A区西客梯北电梯维保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维保单位为山东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并依法向该公司索取相关材料。该公司提供的维保记录显示该电梯维保的日期为2022年3月4日。2022年3月24日,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通过该电梯的监控录像,发现该电梯轿厢内监控视频,没有发现维保人员对该电梯开展维保服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山东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在严厉打击使用超期未检电梯等违法行为的同时,也要把电梯维保单位列入重点检查范围,通过加强对维保单位的检查,切实提高电梯维保质量。

  2022年1月7日,根据群众举报,菏泽市市场监管局对菏泽某大药房有限公司郓城店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该药店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韩某处购进妇科再造丸等药品,涉案货值1657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纳米体育、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此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

  2022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鄄城县某超市依法进行了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超市正在销售的“钓鱼生涯”儿童玩具未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我局执法人员当即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共销售这类儿童玩具60个,获利12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2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鄄城县某加油站开展加油机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加油站4台正在使用的加油机检定铅封有被开启的痕迹,执法人员当即要求该站工作人员停止使用铅封被开启的加油机并开展进一步的调查。经现场调查确认,该加油站由于加油机故障维修私自开启了检定封印,在检修完毕后,该站急于投入使用,就未再次进行计量强制检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山东省计量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依据《山东省计量条例》第三十六条,执法人员当场对该站给予处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某液化气站于2021年12月28日从张家港港口购买商品丙烷液化石油气1.8吨(有过磅单证明),购进价5500元/吨。该批商品丙烷液化石油气经我局执法人员和菏泽市产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专业抽检人员2021年12月29日依法按国家标准抽样,送菏泽市产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HJZJ/NY、检验项目:铜片腐蚀(40℃,1h)/级、技术要求:不大于1、检验结果:3a、单项判定:不合格)。我局收到检验报告2022年3月8日送达当事人时,该批商品丙烷液化石油气已于2022年1月20日销售完毕,销售价每吨6500元,销售额共计10400元,共获利1600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商品丙烷液化石油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商品丙烷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16万元;罚款1.84万元的行政处罚。

  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在曹县房产网发布房地产广告,内容为:书香名邸;售楼处电话,售楼处地址:曹县第一实验小学对过(赣江路与泰山路交汇处西北角)。广告中,预售商品房没有标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2022年4月16日前改正,至2022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登录该网址查看,当事人仍未改正。发布的该房地产广告期间当事人没有销售商品房,也没有获利。

  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之规定,已构成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行为。

  综上所述,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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