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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米体育溯联股份(301397):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2023-09-13 11:58:20人气:

  纳米体育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溯联股份”)委托,指派律师、李密出席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在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899号公司办公楼1101会议室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2023年8月2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包括股东大会届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纳米体育,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9月12日14时30分在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899号公司办公楼1101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韩宗俊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9月12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9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9月12日9:15-15:00。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于股权登记日2023年9月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以及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数为61,03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40,000股)的61.0056%。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委托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及现场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系统及现场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252人,代表股份数为61,397,7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73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股东外,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选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为计票人和监票人,本所律师与计票人、监票人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如下: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及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44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4%;反对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经核查,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447,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3%;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经核查,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4.0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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